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
发布时间:2016-07-29 15:40:33 | 浏览次数: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2〕74号)
自治区财政厅,各市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请求批准规范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桂财会函〔2012〕201号)收悉。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相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其收费实行自治区和设区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两级管理,即: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会计事务所收费管理规定,以及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见附件),设区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在不超过自治区收费规定的前提下核定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委托人承受能力等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同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五、会计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的,可以执行会计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六、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实行《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九、上述收费从2012年9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请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我局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 2012年8月15日 附件: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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